法院判小区物业无权对停车进行处罚 |
浏览次数:次 作者:Admin 来源:河北交通法律网 更新时间:2019-10-19 7:05:11 |
近日,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成功化解一起小区住户与物业公司因停车引发的纠纷。
邵先生租住在石家庄市新华区某小区,将自己的小轿车停在楼下,早晨开车上班时在小区门口被保安拦住,称邵先生进入小区时未办理登记换证,要求其缴纳100元罚款及停车费10元。邵先生拒绝缴纳,双方发生争执,造成围观拥堵。因急于外出,邵先生将110元交给保安,保安向其出具了小区物业公司的收据。事发第二日,邵先生就将小区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物业公司返还110元。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主办法官认为双方矛盾不大,确定了调解方案,直接将诉状送到了物业公司经理的办公室。在了解公司经理对该事件的看法后,法官向其释法明理,告诉经理罚款是一种行政处罚,是国家行政机关的权力,物业公司虽然对小区停车位进行管理,但无权行使罚款等行政处罚权,希望公司能主动提出和解。物业公司认识到错误,主动派工作人员到法院,将包含诉讼费在内的150元交给邵先生,之后邵先生撤回了起诉。 (来源:石家庄法院网)
【责任编辑:JT006】 |
网站介绍 | 负责人简介 | 交通前沿 | 事故认定 | 伤残评定 | 损害赔偿 | 保险理赔 | 交通刑辨 | 交通研讨 | 公告 | 联系我们 |
|
扫一扫专业交通事故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