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投保交强险撞行人先赔偿后论责 |
浏览次数:次 作者:Admin 来源:河北交通法律网 更新时间:2019-10-19 7:05:11 |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机动车所有人负有投保交强险的法定义务,其目的在于在发生交通事故后,承办交强险的保险公司能够及时赔付受害人所受到的人身、财产损失,保护受害第三者的权益。
该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该规定明确了机动车在已投保交强险情形下的责任负担方式,即发生交通事故后,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限额之外的损失按照交通事故双方当事人的责任程度负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如果车辆所有人违反法定义务,未投保交强险,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即由肇事机动车一方在法律规定的交强险限额内承担先予赔偿责任,该责任的承担与机动车是否具有过错无关的,只要事故发生,就要赔偿。对于限额之外的部分,则按照事故责任的认定确定赔偿数额。换言之,就是先由肇事机动车一方承担本应由保险公司赔偿的交强险限额,剩余损失再按交通事故双方当事人的责任程度分担赔偿数额。(来源:华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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