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险人单方委托对车损鉴定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
浏览次数:次 作者:Admin 来源: 更新时间:2019-10-19 7:05:11 |
应结合被保险人和保险公司是否存有过错、价格认证中心车损评估业务的社会背景以及举证责任分配等因素综合考量。 一、价格认证中心车损评估背景 交通事故发生后,通常情况下被保险人在未与保险公司确认具体损失项目、损失程度的情况下,即单方委托认证中心进行鉴定,而认证中心统一按汽车零件更换价格出具结论。此时,保险公司会对损坏的零部件数量、损坏的程度、修复或更换的价格等事项一一提出质疑,有时会要求重新鉴定。笔者认为,被保险人单方委托鉴定,剥夺了保险公司参与查勘、选择鉴定机构并提出相关意见的权利,结合认证中心的不合理收费标准、鉴定过程的不严谨,法官有理由怀疑认证中心鉴定的损失金额过高。此种情况下,即使保险公司没有足够证据推翻鉴定结论,法官亦应根据自由心证给予保险公司一定的程序救济,允许保险公司重新申请鉴定。如果被保险人单方委托鉴定后便自行按鉴定价格修复车辆,导致重新鉴定不具可能性,则应由被保险人承担鉴定结论书载明的车损项目、损失程度正确或合理的举证责任。这种责任分配方式的价值取向在于,避免被保险人与认证中心联合剥夺保险公司的救济途径,防止保险诈骗或造成被保险人为追逐利益而主观向恶的倾向。 若保险公司进行了定损,但被保险人不予接受,要求与保险公司共同委托第三方进行评估,如果保险公司不同意或未在合理期限内给予答复,则亦可视为保险公司放弃权利。此时,应当允许被保险人单方委托认证中心进行鉴定。交通事故发生后,每一个被保险人都希望尽快确定损失、修复车辆,不可能无限期地等待保险公司的回复,也不能要求每个被保险人都进入诉讼,都完成司法鉴定程序后再修复车辆。被保险人选择方便、快捷的认证中心进行价格鉴定有很强的社会合理因素,因此,在保险公司放弃定损权利的情况下,被保险人单方委托的鉴定结论,法院应予采信。 (来源:中国律师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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