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学习』质保金打给法定代表人个人被按不当得利返还 |
浏览次数:次 作者:Admin 来源:河北交通法律网 更新时间:2022-7-8 10:16:14 |
【案情】 2016年10月9日,曲阳某公司同河北某公司签订石家庄某建设工程合同。其中,曲阳公司股东苏某打款给河北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个人账户10万元保证金。2022年4月22日质保到期,但曲阳公司要求返还该笔质保金时,河北公司予以否认。遂,苏某向法院起诉张某。 【审理】 2022年6月23日,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立案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法庭上,苏某委托诉讼代理人中国法学会会员、曲阳县曙光法律服务所陈少勇认为,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该条规定遵循了“若没有取得利益的事实,他人不至有损失发生,应当认定取得利益和他人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规则。故此,被告张某当返还原告苏某10万元。 2022年6月27日,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协议,苏某同意张某分期返还,若被告张某未按约定履行任意一期给付义务,则未付款项视为到期,原告有权对剩余全部款项申请强制执行。 (陈少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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