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能否因为肇事车辆超速超载免赔? |
浏览次数:次 作者:Admin 来源:河北交通法律网 更新时间:2019-10-19 7:05:11 |
【案情】 【分歧】 关于保险公司能否依据商业保险条款中“被保险车辆超速超载行使的,保险公司有权免赔”的约定拒赔的问题,存有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该商业保险条款系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李某作为投保人已经和保险公司在商业保险条款上签字,双方当事人均应恪守合同,故保险公司有权拒赔。 第二种意见认为,该商业保险条款属于保险公司的“霸王条款”,限制了对方的主要权利,免除了自己的主要义务,且未履行明确的告知义务,依法无效。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保险公司制定的该项商业保险条款属于商业合同的范畴,理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相关规定,理应遵循诚实信用、公平合理的原则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在商业保险合同关系中,由于保险合同是附合合同,并不是投保人与保险人自由、充分协商的结果,投保人对于保险人事先拟定的保险合同条款只能“同意”或者“不同意”,可以选择的只是险别、保险金额,对于其他的合同条款只能概括接受。故为了平衡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八条明确规定:“保险合同中约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告知,未明确告知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同时,关于何为“明确告知”,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批复明确为:“保险人在与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之前或者签订保险合同时,对于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责条款,除了在保险单上提示投保人注意外,还应当就有关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等,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或者代理人作出解释,以使投保人明了该条款真实含义和法律后果”,本案中,被告保险公司虽用黑体字的方式提醒投保人该免责条款的存在,但是该种提示方式并未达到 “明确告知”投保人的程度,故保险公司未尽到明确的告知义务,该条款依法无效。 综上,保险公司不能基于“被保险车辆超速超载行使的,保险公司有权免赔”的约定而免赔。 (来源:人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JT0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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