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超载行驶发生事故保险公司可拒赔 |
浏览次数:655次 作者:Admin 来源:河北交通法律网 更新时间:2019-10-19 7:05:11 |
黄某驾驶一辆超载的小货车与一辆半挂车发生碰撞。黄某及其妻子受伤致残,车上乘客吴某(系其员工)当场死亡。事故共造成医药费、车辆损失及车损鉴定费支出共计156048元。黄某向保险公司提请理赔遭拒,遂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近日,珠海香洲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黄某的诉讼请求。 原告超载违章驾驶 遭保险公司拒赔 黄某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被拒绝。保险公司认为:黄某驾驶的车辆超载达到70%而上路行驶,根据车上人员责任险条款的责任免除,保险机动车违反道路安全法及其他法规中有关机动车装载的规定属于车上人员免责范围,因此,保险公司不同意赔付驾驶员及乘客责任险、车辆损失。此外,黄某未经保险公司定损,单方面向评估公司进行评估,因此,保险公司不认可评估金额,对于鉴定费、评估费等根据保险条款不予赔付。 据了解,我国关于禁止货运机动车和客运机动车超载的相关法律法规不少。《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重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机动车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明显标志。在公路上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并应当依照公路法的规定执行。第四十九条规定:机动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客运机动车不得违反规定载货。第五十条规定:禁止货运机动车载客。货运机动车需要附载作业人员的,应当设置保护作业人员的安全措施。 法院认定可不予理赔 一审法院认定,黄某与保险公司建立的保险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依法成立生效,双方均须按保单及保险条款的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保险条款中的“机动车损失保险条款”、“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条款”均规定了保险事故事发之时保险车辆超载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而本案所涉交通事故发生之时,保险车辆所载货物超过了核载质量,因此,黄某无权要求保险公司支付机动车损失保险、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所对应的保险金以及赔偿相应的损失,依法判决驳回了黄某的诉讼请求。 【警方提示】 正是因为机动车超载极易发生交通事故,我国许多法律法规才在法律上禁止机动车超载,并对超载车辆规定了处罚标准。《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二条规定: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超过额定乘员20%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30%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所以,营运车主或驾驶员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千万不要违法超载。对有超载行为的老板,驾驶员应提出自己的反对意见,不要怕得罪老板、敲掉饭碗而迁就。因为,一旦发生事故,后果还得驾驶员来承担。 (来源:保险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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