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私了协议负全责 交警认定主责 法院如何判定? |
浏览次数:次 作者:河北交通法律网 来源:河北交通法律网 更新时间:2020-11-19 14:07:59 |
【案情】 2020年7月14日,王某骑摩托车行驶过程中,与前方韩某左转弯的电动车相撞,致韩某受伤,各项损失2.2万元。 事发初,韩某与王某达成协议,由王某承担全部责任。后因韩某索赔过高,王某不同意赔偿。于是,韩某报警。经交警认定王某负事故主要责任,韩某负次要责任。由于对赔偿事宜无法协商一致,韩某向法院起诉。 【审理】 2020年9月22日,曲阳县人民法院依法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法庭上,对是按协议认定责任,还是按交警事故认定书由王负主要责任,原被告双方展开了激烈辩论。 韩某认为,事故发生后,王某自愿同其私了,并签订协议,是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背法律强制性规定,理应有效。 王某委托诉讼代理人曲阳县曙光法律服务所陈少勇则认为,交通事故和解协议书,如果是双方在自愿、合法的基础上所签订,具有法律效力。但是,如果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或是以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手段,使对方违背真实意思情形下所签订,则属于可撤销协议。本案中,王某述称是韩某家人在医院逼迫其所签订,且向他索要10万元赔偿,现交警已根据事故所发生的因果关系出具了事故责任认定书,故当按主要责任赔偿。 【裁判】 2020年11月18日,曲阳县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双方虽签订了协议书,但协议书时间早于交管部门的事故认定书,而事故认定书的证明力较大,故法院以事故认定书所认定的事故责任,确定民事侵权责任。遂,依法作出判决。 (陈少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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