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保护现场 电动车与行人相撞如何赔偿? |
浏览次数:次 作者:河北交通法律网 来源:河北交通法律网 更新时间:2020-11-3 15:09:16 |
【案情】 2020年4月24日,王女士在北环路行走时,被身后骑电动自行车的董某撞倒,致腰椎体压缩性骨折,经治疗花费医药费3.5万多元。 事发第二天,由于赔偿问题没有达成一致。于是,王女士报警。经交警部门立案,因未保护现场,故无法确定事故成因,遂出具事故证明,告知到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随后,王女士向法院起诉。 【审理】 2020年9月17日,法院依法进行了公开审理。对责任的如何划分成为争议的焦点。 董某辩称,自己当时是正常骑行,是由于王女士边走边打电话,临近时,自己按了一下喇叭进行提醒,不料王女士突然回转,并身子一歪,致使自己刹车不及,车把挂了王女士的胳膊一下,故此王女士的过错较大。 王女士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曲阳县曙光法律服务所陈少勇则认为,原《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有条件报案而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当事人各方有条件报案而均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同等责任。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一方应当负主要责任,非机动车、行人一方负次要责任。虽然该办法已经废止,但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民事审判案例,有未及时报警致事故责任无法认定时推定双方负同等责任的判案。故此,建议本案以推定双方负同等事故责任为宜。 【调解】 2020年11月1日,经法官耐心的调解,原被告双方达成协议,董某一次性赔偿王女士各项损失1.9万元,自此互不再追究。 (陈少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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