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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卸货物时从挂车上摔下 对使用被保险机动车应按通常理解
浏览次数:次 作者:河北交通法律网 来源:河北交通法律网 更新时间:2020-5-25 21:56:54

 

【案情】

2019516日,曲阳安某将半挂大货车,停放在唐县马家峪村路段装卸货物时,不慎从车上掉下致腰椎体骨折受伤,医药费花去1万余元,另产生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等损失共计25900元。

大货车在某保险公司投有车上人员责任险10000元。因保险公司认为不属于交通事故,安某事发后一直未报案,且挂车未投保,故不同意赔偿。于是,安某向法院起诉。

【审理】

2020512日,曲阳县人民法院依法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审理。法庭上,审判长归纳了本案争议焦点为,是否属于保险事故?保险公司赔偿的理据是什么?

安某诉讼委托代理人曲阳县曙光法律服务所陈少勇认为,本案属于保险事故,保险公司理应赔偿。因为,保险条款中规定,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车上人员遭受人身伤亡,且不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范围,依法应当对车上人员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对“使用”的理解,应该按通常理解即运输货物及装卸货物都为使用,而不能仅将运输货物视为使用。至于是从挂车上摔下,因为主车和挂车连接使用时视为一体。而,只所以安某未及时向被告报案,是因为事发后,其向另一人寿保险公司报了案,该公司说保险公司的系统是相联的,不用重复报案。并且,该人寿保险公司已按约定赔偿了医药费用。故而,保险公司应当在车上人员险责任限额1万元内赔偿。

保险公司则辩称,本案事故既未发生在道路上,亦未发生在通行过程中,且事故发生时,车辆已经处于停驶状态,原告的坠落不属于车辆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意外事故,并非法律规定的交通事故,故原告主张被告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不应获得支持。

【判决】

2020521日,曲阳县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后认为,根据《保险法》第三十条的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故此,本案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原告从车上掉下来受伤,属于保险责任,符合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遂,判决某保险公司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安某保险赔偿金1万元。

(陈少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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