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期购车事故后卖方是否应当承担责任? |
浏览次数:440次 作者:河北交通法律网 来源:河北交通法律网 更新时间:2019-10-19 7:05:11 |
案情 2016年3月15日22时55分许,吕某驾驶的车辆与段某驾驶的车辆交会时,吕某的车所载的水泥桩因固定绳索断裂滚落到路面上,致使段某驾驶的车辆撞碾水泥桩后失控驶出路面侧翻,造成公路设施、段某车辆及两车车载货物受损的交通事故。 吕某驾驶的车辆登记车主为南昌市某公司,实际车主为王某,且该车是王某以分期付款的方式向南昌市某公司购买,南昌市某公司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保留车辆所有权,王某付清全部购车款后,汽车产权归其所有,事故发生时车款未付清。段某要求吕某和南昌市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分歧 对于南昌市某公司是否应承担本次事故的连带赔偿责任存在不同意见: 分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第一、根据2012年12月2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赣AH6756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的实际所有人虽为王某,但该车是登记在南昌市某公司名下的,且是以南昌市某公司的名义进行营运,并由南昌市某公司负责为该车办理保险等事项,王某与南昌市某公司系实质上的挂靠关系,故南昌市某公司应与王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来源:河北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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