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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口交警与阳光财险共建交通事故快赔机制
浏览次数:次 作者:Admin 来源:河北交通法律网 更新时间:2019-10-19 7:05:11
 
     为方便人民群众快速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及时化解事故矛盾和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充分发挥公安交管和保险公司服务社会职能。近日,市交警支队与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中心支公司协商,共同建立了阳光财险道路交通事故快速理赔合作机制,该合作机制从11月1日起执行,合作内容如下。
     一、 对赔付限额在三千元以内的轻微道路交通事故,经事故双方当事人协商,对事故责任划分无异议,受伤人员同意不住院检查治疗并愿意现场解决的,只需当事人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并为保险公司提供事故现场照片或保险公司理赔人员到场确认的,不再需要公安交警部门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事故车辆被保险人即可享受“阳光闪赔”服务,配合保险公司提供相关资料即在三个工作日内得到保险赔款。
      二、对造成人员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肇事车辆被保险人只需提供公安交警事故处理部门提供的事故有责证明、现场、死亡人员照片等证明材料,不再需要公安交警事故处理部门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尸体检验报告》、《死亡医学证明》等,事故车辆被保险人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即可享受 “阳光闪赔”服务,配合保险公司提供相关资料即在三个工作日内得到保险赔款。
     三、对造成人员死亡或者人员受伤严重,需保险公司先行支付(垫付)丧葬费或抢救费的道路交通事故,公安交警事故处理部门应当在核实肇事驾驶人驾驶证和车辆行驶证真实有效后,出具事故车辆有责证明和《道路交通事故丧葬抢救费支付(垫付)通知书》,保险公司在接到支付(垫付)通知书后,应当在保险理赔限额范围内,事故双方当事人配合保险公司提供相关资料后于三个工作日内支付(垫付)相关费用。
    四、对需要保险公司提前介入事故赔偿调解的道路交通事故,公安交警事故处理部门应当提前通知保险公司确定调解日期,保险公司不得推诿,应派理赔人员按时到场参加调解。保险公司理赔人员需要了解事故案情的,需出示单位证明(介绍信),公安交警事故处理部门应当提供方便,允许理赔人员查阅事故案卷,提供现场照片及视频资料等。
来源:张家口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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